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赞同,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6年9月5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6〕3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11日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激勵在本市質量工作中取得杰出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杰出績效,發揮質量、標准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上海總體質量程度、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上海市産品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立)
市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包括“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均分爲“組織”和“個人”獎。
(一)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是本市最高質量榮譽,次要授予質量管理程度杰出、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品牌知名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和全國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組織,和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二)上海市質量金獎次要授予質量管理程度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組織或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創新成果的組織,和質量工作成績優秀、對推動相關行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獎項數量)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爲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
每年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均不超過2個,上海市質量金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10個、獲獎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定原則)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照“申請自願、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准、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標准)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評審標准,次要采用國家標准GB/T19580《杰出績效評價准則》等;個人評審標准,次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標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准則》。評審標准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次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組織持續进步質量管理程度,爭創國家質量榮譽。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等國家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本市各級政府應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審定機構及職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審定委”),負責指導、推動、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定擬獎名單及研讨、決定有關严重事項。
第八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市審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定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包括組織制修訂相關評審標准、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
第九條(評審組及職責)
市審定辦根據評審需求,組織評審組開展當年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組自動解散。
評審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撰寫評審報告等。
第十條(培育和指導)
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符合條件的管委會(開發區)、控股(集團)公司和行業協會等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和本系統內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條件)
(一)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的組織,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生産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産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産、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征、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次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本市同行業領先程度,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二)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獲得上海市質量金獎3年以上或獲得過中國質量獎,並构成持續改進、追求杰出的質量文明,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顯著。其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次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位于國內或本市領先地位,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突出的社會貢獻以及廣泛的知名度、社會影響力;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市前列。
(三)申報組織均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誉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3年無严重質量、安全、環境汙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严重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爲。
第十二條(個人申報條件)
(一)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個人,應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构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成果;對构成組織質量文明、进步行業質量程度和績效、推動本市産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或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讨;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构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进步組織、行業或本市質量程度和績效等做出突出貢獻,具有顯著杰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以及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三)申報個人如爲組織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組織近3年無严重質量、安全、環境汙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严重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爲。
第十三條(避免重複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申報本市市、區兩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後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申報)
市審定辦每年一季度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申報告诉,向全社會公開市政府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准、評審規則。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可在自願的基礎上,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
市審定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残缺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市審定辦向社會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進入資料評審。
5年內曾獲得中國質量獎和區級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或個人,可直接進入資料評審。
第十六條(資料評審)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构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申報組織或個人的質量改進建議。
市審定辦根據資料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反饋資料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申報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构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申報組織或個人質量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第十八條(綜合評價)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綜合分析評議,构成綜合評價報告,總結提煉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
第十九條(審定公示)
市審定辦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價情況,提出獲獎建議名單,提請市審定委審議。
市審定委審議獲獎建議名單、決定擬獎名單。由市審定辦組織向社會和在申報組織或個人單位內部不少于7天的公示後,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表彰獎勵)
市政府發文表彰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宣傳推廣)
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積極宣傳、推廣本轄區、本行業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標杆引領示範作用,推動本市總體質量程度不斷提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評審紀律)
(一)市審定辦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秉公作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評審人員不恪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予以通報批評,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並反饋相關紀檢部門。
第二十四條(社會監督)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衆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異議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實名向市審定辦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市審定辦制定異議處理制度,並向社會公開異議舉報渠道和處理流程。
第二十六條(獲獎者義務)
(一)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並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杆引領作用,帶動本市總體質量程度提升。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獲獎個人的名單列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上述人員、個人根據安排,參加相關評審工作及宣傳推廣活動。
(二)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後3年內,應每年如實填寫《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質量績效報告》,報送市審定辦及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獲獎稱號运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笼统宣傳中,运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産品宣傳,不得在産品或包裝上標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僞造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對違反者,依法清查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材料的真實性)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腕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由市審定辦報市審定委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獎勵,发出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並將其納入本市社會公共信誉信息平台、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平台。
第二十九條(獎勵撤銷)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後如發生严重質量、安全、環境汙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严重事項的,由市審定辦報市審定委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獎勵,发出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條(質量獎勵工作後評估)
市審定辦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年度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工作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回訪制度)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其轄區3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市審定辦,由市審定辦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三十二條(資料的保存)
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普通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區政府質量獎勵)
各區政府可根據需求,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勵規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